中国专利审查中的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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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公众意见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这是因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在授权前不会公开,也就没有机会提出公众意见。 提出时机:公众意见必须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之间提出。如果错过了这个时间窗口,就无法再提出公众意见。但在审查员发出授权通知书到公告授权的时间段内,审查员不会再考虑。目前的审查加快程序可能会使审查员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发出授权通知书,所以公众意见的提出要尽早尽快。 审查范围:公众意见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技术性问题,例如是否存在先前公开的相关技术、是否满足专利法的创造性要求等。不适合提出与法律、程序或其他非技术性问题相关的意见。 理由说明:提出公众意见时,尽量详细说明理由以供审查员参考。这意味着您需要提供相关的技术文献、证据或分析,以支持您的观点。
审查员考虑:专利审查员会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如果公众意见中提出了合理的技术性观点,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审查员会仔细评估这些意见,以确保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技术性问题:公众意见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技术性问题,例如创新性、先前公开的相关技术等。如果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专利申请不满足这些要求,审查员可能会对专利申请进行缩限或拒绝授予专利权。 审查决定:最终的审查决定由专利审查员做出。他们会综合考虑公众意见、申请人的论证和技术性问题,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其他因素:除了公众意见外,还有其他因素可能影响审查结果,例如申请人的论证、专利法规定的要求等。
专利局对公众意见的处理不必通知提出意见的公众,但是专利局会将该公众意见存入该申请文档,专利局内部系统是能够查询到的。递交的公众意见的处理结果不会通知公众,也不会告知申请人有相关的公众意见提交,但是公众和申请人均可通过专利局的中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到在某一时间有一份新的意见陈述递交(该意见陈述及相关文件并非申请人递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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